YESAWAY泰国车辆租赁协议

YESAWAY CO., LTD(下称“出租方”)与车辆承租者(下称“承租方”)已经就所有的租赁条件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车辆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方的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以保证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如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影响承租方使用,出租方应视实际情况为承租方更换车辆。
2、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期内车辆符合约定使用状态,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协助承租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出租方对承租方留存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7、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
8、出租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遗留在承租车辆上的财物的赔偿责任
9、出租方不会就本协议范围外一切间接、特殊、衍生的损失向承租方或任何已登记的附加驾驶者承担责任。
第二条:承租方的责任
1、驾驶者必须是承租方本人或者已在租赁合同登记的附加驾驶者,其租车时年龄必须届满23岁,他们必须合法持有有效驾照,且其驾龄在一年以上。
2、驾驶者租车时的年龄限制为21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如租车时驾驶者年龄为23周岁以下,驾驶者需承担年轻驾驶员风险金(费用以当地门店为准)。
3、承租方保证所提交的一切资料真实无误。如有欺诈行为,承租方必须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承租方对车体、车内配备及出租之相关设备(GPS/儿童安全座椅/车载充电器)有保管责任。倘有损窃事件发生,相关赔偿概由承租方负担。
5、如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位或部件,否则照价赔偿。
6、如承租方要求添加附加驾驶者,承租方必须在租赁合约内注明每位附加驾驶者的姓名。合同内所有驾驶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7、承租方应遵守交通规则,不超载不超速(根据法律规定,婴儿亦视为一名乘客)。
8、承租方应合理调配车辆,确保车辆在安全及可行驶的路段行驶,避免在沙滩、泥泞道路或其他会引起车辆损坏的道路上行驶。
9、车辆内一律禁止吸烟或吃榴莲。如有发现在车内吸烟或吃榴莲,承租方须额外支付车辆的清洁费用。
10、一旦承租方违反协议内条款,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即时收回车辆。同时,承租方须全额赔偿一切因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失。
第三条:提车及还车
1、承租方将接收状况良好的车辆。承租方接收前已存在的车辆损伤,将于验车单内标注。除双方就延迟或提早还车达成一致或因应出租方要求回收车辆外,承租方须按照合同内的约定还车时间将相同状况(包含轮胎、工具、相关文件、车辆配件等方面,正常磨损不在追究范围内)的租赁车辆归还至约定还车门店。
2、租车时承租方务必仔细检查车辆内部和外部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车辆一旦出场,车况即以离场时《验车单》为准。
3、承租方同意授权出租方进入承租方拥有或占用的物业内收回租赁车辆,如出租方因此被第三方控告或索赔,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所有损失。
4、若在出租方正常营业时间外归还车辆,承租方须对还车后至正常营业前的这段时间段内所发生的车辆受损或被盗负责(以该门店常规结束营业时间为准)。
第四条:禁止事项
1、租赁车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出租方所有权的行为。
(2)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触犯泰国司法管辖条例的活动。
(3)运输违反海关条例或其他当地法律的货物。
(4)从事任何形式的盈利性运输。
(5)未经出租方的同意,用来推拖其他车辆。
(6)进行赛车项目(其中包括比赛,汽车拉力赛,测速等)。
2、以下人士不得驾驶租赁车辆:
(1)未能通过酒精或者药物测试,或血液内的酒精含量超过道路交通法的上限规定的任何人。
(2)向出租方提供虚构名字或者错误年龄的任何人。
(3)未经出租方书面允许的任何人。
(4)有任何身体疾病或者视觉及听觉障碍的任何人。
3、租赁车辆不得驶出泰王国境内
第五条:保险事项
1、不论承租方是否有过失责任,承租方亦须承担租赁期内车辆事故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开支或损失。承租方可以通过购买车损险从而降低赔偿额度。
2、车损险和全险的覆盖范围仅限于意外或事故中的车身损坏部分(车顶、底盘、玻璃、轮胎除外)。
3、租赁期内,每台车辆受损赔偿款项上限等同于已购车损险的起赔额,如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更换,则承租人需先缴纳车辆受损赔偿款项。如租赁期内同一台车辆发生多于一次以上事故,或因事故导致更换车辆后再次发生事故,则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即时收回车辆。”
但车辆保险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因以下某一或全部情况所导致的车辆受损的赔偿费用:

(1)因水渍造成的车辆损坏(车辆因浸水之外的任何原因由承租方之疏忽、鲁莽或轻率而造成的损坏)
(2)因承租方之疏忽、鲁莽或轻率使车辆局部或全部浸入水中而导致的车辆损坏。
(3)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损失,其涉及:
①车辆单方事故所导致之赔偿。若承租方已购买全险(SCDW),可免于支付车身损坏的赔偿。
②不依照当地法律程序,私下妥协或认定事故责任,及任何类似行为所导致之损失。
(4)以下之一或全部情况:不当使用车辆(参见第四条第一项),不符合规定之驾驶员(参见第四条第二项),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之行为。
(5)承租方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下所导致的损失。
(6)道路异物所导致之车辆损坏。
4、若租赁车辆在出租期内遭受严重损毁或被盗,除本条款中相关保险政策生效外,承租方仍须承担出租方因此蒙受之运营损失(如租金损失),以及重置车辆之成本。利润损失按日租金计算,不超过30日。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若租赁车辆被扣留或受到任何形式的依法限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全额的赔偿金,包括租赁车辆的价值。
6、一旦车辆发生涉及第三方的事故或损失,且承租方未能向出租方提供租赁车辆所造成的事故或损坏的详尽报告,或第三方的车辆详细情况,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承租方向赔付;如因承租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者承租方提供的证明不符合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包含但不仅限于租金)全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付。
7、若承租方让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任何人驾驶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承租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含但不仅限于车辆的折损费、运营损失(以日租金计算,不超过30天)、及第三方赔偿)。
8、若事故原因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其全部损失须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承租方同意为车辆租赁支付以下费用予出租方
1、租金:承租方须支付租赁协议规定的租金,其日租按连续24小时计算一日(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当承租方实际持有车辆时间超出约定租赁时间,在超出预约还车时间1小时内为宽限期,承租方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若承租方逾期还车超出1小时以上的按日租计算超时租金。逾期还车超过6小时,按强行续租计费,即门店租金3倍价格作为违约金。
2、送车上门费/登门收车费: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将租赁车辆派送到租车门店外的地点,或要求出租方到租车门店外的地点登门回收车辆,均需支付费用。
3、异地还车费:若还车门店与提车门店不一致,承租方需支付异地还车费。此外,若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遗留车辆于未经约定之地点,出租方将按提车门店与该地点之间的距离里程进行收费。
4、附加保险项目:若需购买附加保险,费用则以租车门店现场所示为准。
5、燃油费:出租方实行“满箱油提车(若非满油状态,将在验车单中标注),满箱油还车”政策。若还车时油量低于提车时油量,出租方会自行补充燃油,承租方须为补充燃油服务分别支付燃油费和服务费;
6、清洁费:承租方造成车内或车外肮脏时,须承担租赁车辆的清洁费。
7、收款费用:其总额等于出租方在收取协议内应付费用时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若承租方拖延缴纳费用,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方因此收费而产生的成本,包括律师费及法律允许最大范围内的费用利息。
8、政府收费及罚款:承租方须承担车辆租赁期间政府机构对租赁车辆收取的一切费用、罚款及税费,如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 以及一切出租方因处理相关罚款或收费而产生之费用。
9、附加费:针对某些地区,出租方认为有必要收取之合理营业成本费用即为附加费。
10、行政服务费:因出租方管理承租方之车辆租赁业务而产生之非常规或额外行政管理费用,称为行政服务费,如支付政府罚款。
11、紧急道路救援服务:出租方提供二十四(24)小时紧急道路救援服务,该服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增值服务费:承租方认可并同意支付租赁合同内提供的任何服务或产品,如全球定位系统、儿童座椅等附加服务费用;
13、其它事项:承租方须承担一切产生于车辆租赁期间,与所租赁车辆相关之成本、开销、索赔、罚款等费用。除某些后续费用外,本项所涉及之费用将于租期结束时立即结算。
14、取消预约手续费:如承租人在提车时间前24小时内取消租车订单,将扣除一日租金费用作为取消预约手续费。
15、放弃预约手续费:如承租方未在提车时间前取消订单或未能在预定提车时间提车,出租方将仍为承租方保留预订车辆24小时。如承租方在提车时间后24小时内仍未到场提车,系统将自动取消该订单,同时出租方将不予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第七条:车辆事故、盗窃与罚款处理
1、发生事故时(无论车辆是否遭受受损、被盗或彻底损毁等损失),承租方都应立刻向出租方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所有资料。此外,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要求提交真实和完整的书面报告。
2、承租方同意在事故所引发之索赔或诉讼中支持并协助出租方(因应出租方要求),包括出庭作证。
3、承租方不得私下向事故中的当事人提供任何妥协方案、处置方案、豁免权、赔偿或其他责任认定。
4、承租方所获得之一切与事故相关的文件必须立即转交出租方。承租方同意若其余人士获得与事故或单方车辆事故相关之文件,亦应立即转交出租方。
5、承租方同意在车辆租赁期间如发生任何交通违章的处罚将会即时告知出租方。
第八条:信用卡支付
1、承租方授权出租方从其提供的信用卡中扣取车辆租赁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应付费用(包括相关服务费、维修费、设备更换费等)
2、承租方保证信用卡属于其本人名下,且承租方(不论个人或群体)须承担该信用卡内的所有借贷款项。
第九条:总则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
第十条:准据法
本协议受泰王国法律管辖,并根据泰王国相关法律解释和执行,承租方须服从泰王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