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away泰國車輛租賃協議

YESAWAY(下稱“出租方”)與車輛承租者(下稱“承租方”)已經就所有的租賃條件協商壹致,同意就下列車輛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壹條:出租方的責任
1、向承租方提供設備齊全、技術狀況良好、運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以保證租賃車輛的正常使用。如在正常使用中發生故障,影響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應視實際情況為承租方更換車輛。
2、出租方應保證租賃期內車輛符合約定使用狀態,否則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合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協助承租方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並按保險公司規定辦理索賠手續。
6、出租方對承租方留存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7、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
8、出租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遺留在承租車輛上的財物的賠償責任
9、出租方不會就本協議範圍外壹切間接、特殊、衍生的損失向承租方或任何已登記的附加駕駛者承擔責任。
第二條:承租方的責任
1、駕駛者必須是承租方本人或者已在租賃合同登記的附加駕駛者,其租車時年齡必須屆滿23歲,他們必須合法持有有效駕照,且其駕齡在壹年以上。
2、駕駛者租車時的年齡限制為21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如租車時駕駛者年齡為23周歲以下,駕駛者需承擔年輕駕駛員風險金(費用以當地門店為準)。
3、承租方保證所提交的壹切資料真實無誤。如有欺詐行為,承租方必須賠償出租方的壹切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承租方對車體、車內配備及出租之相關設備(GPS/兒童安全座椅/車載充電器)有保管責任。倘有損竊事件發生,相關賠償概由承租方負擔。
5、如車輛出現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的任何部位或部件,否則照價賠償。
6、如承租方要求添加附加駕駛者,承租方必須在租賃合約內註明每位附加駕駛者的姓名。合同內所有駕駛者須承擔連帶責任。
7、承租方應遵守交通規則,不超載不超速(根據法律規定,嬰兒亦視為壹名乘客)。
8、承租方應合理調配車輛,確保車輛在安全及可行駛的路段行駛,避免在沙灘、泥濘道路或其他會引起車輛損壞的道路上行駛。
9、車輛內壹律禁止吸煙或吃榴蓮。如有發現在車內吸煙或吃榴蓮,承租方須額外支付車輛的清潔費用。
10、壹旦承租方違反協議內條款,出租方有權終止租賃協議,並即時收回車輛。同時,承租方須全額賠償壹切因違約行為引起的損失。
第三條:提車及還車
1、承租方將接收狀況良好的車輛。承租方接收前已存在的車輛損傷,將於驗車單內標註。除雙方就延遲或提早還車達成壹致或因應出租方要求回收車輛外,承租方須按照合同內的約定還車時間將相同狀況(包含輪胎、工具、相關文件、車輛配件等方面,正常磨損不在追究範圍內)的租賃車輛歸還至約定還車門店。
2、租車時承租方務必仔細檢查車輛內部和外部是否完好無損,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車輛壹旦出場,車況即以離場時《驗車單》為準。
3、承租方同意授權出租方進入承租方擁有或占用的物業內收回租賃車輛,如出租方因此被第三方控告或索賠,承租方須賠償出租方所有損失。
4、若在出租方正常營業時間外歸還車輛,承租方須對還車後至正常營業前的這段時間段內所發生的車輛受損或被盜負責(以該門店常規結束營業時間為準)。
第四條:禁止事項
1、租賃車輛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1)轉讓、轉租、銷售、抵押及投資等任何侵犯出租方所有權的行為。
(2)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觸犯泰國司法管轄條例的活動。
(3)運輸違反海關條例或其他當地法律的貨物。
(4)從事任何形式的盈利性運輸。
(5)未經出租方的同意,用來推拖其他車輛。
(6)進行賽車項目(其中包括比賽,汽車拉力賽,測速等)。
2、以下人士不得駕駛租賃車輛:
(1)未能通過酒精或者藥物測試,或血液內的酒精含量超過道路交通法的上限規定的任何人。
(2)向出租方提供虛構名字或者錯誤年齡的任何人。
(3)未經出租方書面允許的任何人。
(4)有任何身體疾病或者視覺及聽覺障礙的任何人。
3、租賃車輛不得駛出泰王國境內
第五條:保險事項
1、不論承租方是否有過失責任,承租方亦須承擔租賃期內車輛事故中產生的所有費用、開支或損失。承租方可以通過購買車損險從而降低賠償額度。
2、車損險和全險的覆蓋範圍僅限於意外或事故中的車身損壞部分(車頂、底盤、玻璃、輪胎除外)。
3、租賃期內,每臺車輛受損賠償款項上限等同於已購車損險的起賠額,如發生事故導致車輛更換,則承租人需先繳納車輛受損賠償款項。如租賃期內同壹臺車輛發生多於壹次以上事故,或因事故導致更換車輛後再次發生事故,則出租方有權終止租賃協議,並即時收回車輛。”
但車輛保險的賠償範圍並不包括因以下某壹或全部情況所導致的車輛受損的賠償費用:

(1)因水漬造成的車輛損壞(車輛因浸水之外的任何原因由承租方之疏忽、魯莽或輕率而造成的損壞)
(2)因承租方之疏忽、魯莽或輕率使車輛局部或全部浸入水中而導致的車輛損壞。
(3)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損失,其涉及:
壹車輛單方事故所導致之賠償。若承租方已購買全險(SCDW),可免於支付車身損壞的賠償。
二不依照當地法律程序,私下妥協或認定事故責任,及任何類似行為所導致之損失。
(4)以下之壹或全部情況:不當使用車輛(參見第四條第壹項),不符合規定之駕駛員(參見第四條第二項),以及其他任何違反本協議之行為。
(5)承租方負事故全責的情況下所導致的損失。
(6)道路異物所導致之車輛損壞。
4、若租賃車輛在出租期內遭受嚴重損毀或被盜,除本條款中相關保險政策生效外,承租方仍須承擔出租方因此蒙受之運營損失(如租金損失),以及重置車輛之成本。利潤損失按日租金計算,不超過30日。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須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5、若租賃車輛被扣留或受到任何形式的依法限制,承租方須向出租方支付全額的賠償金,包括租賃車輛的價值。
6、壹旦車輛發生涉及第三方的事故或損失,且承租方未能向出租方提供租賃車輛所造成的事故或損壞的詳盡報告,或第三方的車輛詳細情況,其所有損失(含租金)全部由承租方向賠付;如因承租方延誤,超出保險公司報案期限或者承租方提供的證明不符合理賠條件,其所有損失(包含但不僅限於租金)全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賠付。
7、若承租方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的任何人駕駛車輛時發生意外事故,承租方須承擔壹切責任,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包含但不僅限於車輛的折損費、運營損失(以日租金計算,不超過30天)、及第三方賠償)。
8、若事故原因超出保險理賠範圍的,其全部損失須由承租方承擔。
第六條: 承租方同意為車輛租賃支付以下費用予出租方
1、租金:承租方須支付租賃協議規定的租金,其日租按連續24小時計算壹日(不滿24小時按24小時計算)。當承租方實際持有車輛時間超出約定租賃時間,在超出預約還車時間1小時內為寬限期,承租方無需額外支付費用。若承租方逾期還車超出1小時以上的按日租計算超時租金。逾期還車超過6小時,按強行續租計費,即門店租金3倍價格作為違約金。
2、送車上門費/登門收車費: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將租賃車輛派送到租車門店外的地點,或要求出租方到租車門店外的地點登門回收車輛,均需支付費用。
3、異地還車費:若還車門店與提車門店不壹致,承租方需支付異地還車費。此外,若承租方未獲得出租方書面同意,擅自遺留車輛於未經約定之地點,出租方將按提車門店與該地點之間的距離裏程進行收費。
4、附加保險項目:若需購買附加保險,費用則以租車門店現場所示為準。
5、燃油費:出租方實行“滿箱油提車(若非滿油狀態,將在驗車單中標註),滿箱油還車”政策。若還車時油量低於提車時油量,出租方會自行補充燃油,承租方須為補充燃油服務分別支付燃油費和服務費;
6、清潔費:承租方造成車內或車外骯臟時,須承擔租賃車輛的清潔費。
7、收款費用:其總額等於出租方在收取協議內應付費用時所產生的費用和成本。若承租方拖延繳納費用,承租方須承擔出租方因此收費而產生的成本,包括律師費及法律允許最大範圍內的費用利息。
8、政府收費及罰款:承租方須承擔車輛租賃期間政府機構對租賃車輛收取的壹切費用、罰款及稅費,如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費,違章罰款等, 以及壹切出租方因處理相關罰款或收費而產生之費用。
9、附加費:針對某些地區,出租方認為有必要收取之合理營業成本費用即為附加費。
10、行政服務費:因出租方管理承租方之車輛租賃業務而產生之非常規或額外行政管理費用,稱為行政服務費,如支付政府罰款。
11、緊急道路救援服務:出租方提供二十四(24)小時緊急道路救援服務,該服務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12、增值服務費:承租方認可並同意支付租賃合同內提供的任何服務或產品,如全球定位系統、兒童座椅等附加服務費用;
13、其它事項:承租方須承擔壹切產生於車輛租賃期間,與所租賃車輛相關之成本、開銷、索賠、罰款等費用。除某些後續費用外,本項所涉及之費用將於租期結束時立即結算。
14、取消預約手續費:如承租人在提車時間前24小時內取消租車訂單,將扣除壹日租金費用作為取消預約手續費。
15、放棄預約手續費:如承租方未在提車時間前取消訂單或未能在預定提車時間提車,出租方將仍為承租方保留預訂車輛24小時。如承租方在提車時間後24小時內仍未到場提車,系統將自動取消該訂單,同時出租方將不予退還全部預付費用。
第七條:車輛事故、盜竊與罰款處理
1、發生事故時(無論車輛是否遭受受損、被盜或徹底損毀等損失),承租方都應立刻向出租方報告相關情況並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所有資料。此外,承租方須按照出租方要求提交真實和完整的書面報告。
2、承租方同意在事故所引發之索賠或訴訟中支持並協助出租方(因應出租方要求),包括出庭作證。
3、承租方不得私下向事故中的當事人提供任何妥協方案、處置方案、豁免權、賠償或其他責任認定。
4、承租方所獲得之壹切與事故相關的文件必須立即轉交出租方。承租方同意若其余人士獲得與事故或單方車輛事故相關之文件,亦應立即轉交出租方。
5、承租方同意在車輛租賃期間如發生任何交通違章的處罰將會即時告知出租方。
第八條:信用卡支付
1、承租方授權出租方從其提供的信用卡中扣取車輛租賃協議範圍內的所有應付費用(包括相關服務費、維修費、設備更換費等)
2、承租方保證信用卡屬於其本人名下,且承租方(不論個人或群體)須承擔該信用卡內的所有借貸款項。
第九條:總則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
第十條:準據法
本協議受泰王國法律管轄,並根據泰王國相關法律解釋和執行,承租方須服從泰王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